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修订

日期:2022-10-25 14:12:12

2005年公布实施的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成为过去十余年北京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北京历史文化保护提出了新理念与新要求,《条例》亟需修订。2019年7月,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、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、北京市司法局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共同组织,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开展修订工作。

《条例》修订恰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际、首都规划体系“四梁八柱”初步形成之时,修订后的《条例》约80%内容为修改或新增,新旧《条例》内容的变化极大体现出新时代保护理念、保护内容、保护要求的转变与提升。


全流程闭环管理


1.重塑立法框架,重点构筑名城保护三大基础体系:保护体系、管理体系、实施体系。全面扩大保护范围与保护要素,更加强调整体性、系统性保护,搭建更全面的保护体系。理顺政府、社会和个人的权责关系,夯实更清晰的管理权责。顺应城市治理趋势,最大程度规范所有保护对象的各类保护利用行为,形成更完整的保护链条。

2.针对人民群众关切期待立法,积极回应民生改善、活化利用、私产保护等保护治理难题。尊重居民改善生活的需求,提出合理改善生活设施以适当满足现代使用功能。统筹保用结合,通过框定保护底线、鼓励合理利用的方式,推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、传统村落宜业宜居等目标。谋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,在对私产建筑提出保护要求、落实保护责任的同时,赋予其相应的权利,加强奖惩结合,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。

3.针对管理空白立法,切实加强精细化管理。针对源头保护空白,创设预保护制度。针对保护更新空白,增设梯度保护制度,实现分区分级分类的梯度管理。针对微改造空白,增加风貌审批程序,填补风貌管控盲区。针对不符合保护规划、破坏景观视廊等既有建筑管理空白,提出可以通过实施腾退改造,为恢复传统风貌提供法律支撑。

2021年1月27日,《条例》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以全票赞成通过,标志着北京名城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。我院基于四十余年参与北京名城保护的实践积累与团队优势,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在地实施经验的双向衔接,期间通过两次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四次审议,不断完善北京名城保护规划管理体系。同时,在《条例》出台后,牵头完成专题展览、宣讲解读、配合采访等多项宣传活动,为传播保护理念、凝聚社会共识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
两会期间举办“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 名城保护再出发”展览